七台河市养犬管理条例 七台河市养犬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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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七台河市精神文明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与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有较大差距。一方面,市民乱穿马路、接受服务不排队、高空抛物、乱贴广告、犬类扰民等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公安、交通、城管等职能部门对不文明行为治理有时缺乏法律依据。这就迫切需要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作出明确具体、更有操作性的规定,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

《七台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二)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按要求接种疫苗,带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牵引等管束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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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六)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进入商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电影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和其他设有禁入标识的场所或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巡游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在社区生活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三)在居民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不采取牵引等安全措施,不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标准及种类,由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 在居民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未采取牵引等安全措施的,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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