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养犬管理条例 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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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要求,为加强犬的管理,组织起草完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特制定本管理通告。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结合我市犬类管理工作实际,起草本《通告》。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有: 

  第一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具有经销生物制品(疫苗)资质的宠物医院等部门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只免疫证,未经免疫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一款及《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条; 

  第二条无论重点限养区(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和一般限养区(梅里斯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依安县、富裕县、甘南县、泰来县、龙江县、讷河市),居住楼房的居民只允许饲养小型观赏犬,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规定依据《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八条; 

  第三条养犬的居民须遵守事项的规定依据《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二条; 

  第四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及《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八条; 

  三、起草经过 

  2019年2月28日开始起草《通告》,同时与市法制办进行对接,于3月8日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四、主要内容 

  《通告》分五个部分,分别是实行犬只免疫、饲养犬只标准、养犬人须遵守的事项、违法行政处罚措施、公告。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一、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具有经销生物制品(疫苗)资质的宠物医院等部门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只免疫证,未经免疫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二、无论重点限养区(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和一般限养区(梅里斯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依安县、富裕县、甘南县、泰来县、龙江县、讷河市),居住楼房的居民只允许饲养小型观赏犬,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三、养犬的居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出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免疫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乘坐电梯出入户时,应当怀抱。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8时至次日6时。 

  (四)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除。 

  (五)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给予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2016年7月5日发布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齐政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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