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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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赫章县城区犬类宠物饲养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赫章城区文明养犬事项特作如下温馨提示:

一、城区内城市主要道路、社区(居)院落、居民小区、医院、车站、公园、广场、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及其他区域为限制养犬、遛犬区域。

二、犬类宠物饲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犬类宠物进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并办理信息登记牌,宠物经营活动须持证经营。

三、犬类宠物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犬类宠物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公园、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类宠物禁入标识的场所;

(二)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三)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四)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绳(链),佩戴犬类宠物信息牌,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携带犬类宠物进入公共场所,必须立即清除犬类宠物排放的粪便;

(七)按照规定对犬类宠物进行免疫接种;

(八)不得放任、驱使犬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

(九)不得遗弃、虐待犬类宠物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等;

(十)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类宠物、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类宠物或者为犬类宠物佩戴嘴套等措施;

(十一)犬类宠物伤害他人,犬类宠物饲养人须及时将被伤害人送往医院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

四、饲养的犬类宠物未按规定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农村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携带犬类宠物进入公共场所及禁遛区域、犬类宠物乱排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破坏市政基础设施等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饲养犬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政府鼓励公民领养健康的流浪犬只,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权对无主流浪犬只进行抓捕,抓捕后24小时内无人领养的流浪犬只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处罚依据

(一)宠物饲养人违反第三条应当遵守的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由县公安局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依照《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之规定:饲养人不及时清除或乱扔犬只排泄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饲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饲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宠物饲养人违反第三条应当遵守的第十一项规定,未立即将被犬类宠物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由县公安局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宠物饲养人违反第三条应当遵守的第七项规定,县农业农村局发现龄满三个月以上的犬类宠物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饲养人承担,并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任何单位、个人暴力抗管、阻碍执法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为了您和您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容秩序和卫生环境,积极倡导文明新风尚、构建平安健康新赫章,请您支持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为谢。

赫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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