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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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未登记、未延续登记犬只的,或者违反本条例未办理养犬人住所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不超过三十天的期限内进行登记;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收容犬只。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犬只送交符合规定的单位、个人或者犬只收容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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