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市养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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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以一师阿拉尔市城区及各团场部位为重点管理区,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
二、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违规养犬行为。
三、养犬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单位养犬的,每个独立场所不得超过两只。
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住宅地下室公共区域以及住宅小区共用区域禁止养犬。
五、养犬人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
(三)在拥挤场合收紧牵引带,并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进入楼道或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佩戴嘴套,装入犬袋(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
(五)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佩戴嘴套。
(六)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八)不得由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单位饲养犬只应当栓养或者圈养,不得离开饲养场所;因免疫、登记、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七、除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集体宿舍,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除动物诊疗机构外的医院诊疗区、诊所等医疗场所;
(三)金融、通讯、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四)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五)除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机)场所;
(六)文物保护单位、养老机构;
除前款规定外的单位和场所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单位和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八、禁止在居民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住楼内或者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销售、美容、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养犬户主自觉遵守,望广大市民积极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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