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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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机关、医院、学校、老年活动场所、幼儿园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健身馆、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三)社区、住宅小区的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所等公共活动区域;

(四)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

(五)公共汽车、地铁、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但是出租驾驶员同意的除外;

(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可以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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