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养犬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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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制度,按照管理的要求不同将本市行政区域划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本市行政辖区内实行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肇庆市养犬管理细则

根据肇庆新的养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行为都可能面临罚款!

1.未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责令三日内申请补办登记,可以并处对单位每只2000元罚款,对个人每只犬500元罚款;逾期不申请补办的,没收犬只。

2.遗失、损坏养犬登记证未申请换发、补发、补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在养犬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繁殖、销售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性犬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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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1000元罚款。

5.开设相关经营场所或者从事相关活动不符合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或将不符合携带外出条件的犬只外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7.养犬人的养犬行为或犬只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或者单位处500元罚款。

8.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六、七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9.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刑事犯罪的按相关法规处置;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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