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 铜陵市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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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通告

铜政告〔2020)42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养犬管理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全市养犬管

理规范化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区域划分

养犬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一般管理区域进行划分。其中,重点管理区域为铜官区所有社区、义安区五松镇和顺安镇隶属社区、郊区桥南办事处隶属社区;一般管理区域为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重点管理区域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栓养或者圈养,不得遗弃犬只。

(二)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

(三)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犬进入医院、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以及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超市、宾馆等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

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四)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养犬人必须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取得免疫证明。

三、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携带犬只违反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人不按规定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举报电话:110或12319。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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