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养犬管理办法 枣庄养犬管理条例

759
0

尊敬的马召虎委员:

您提出的《养犬泛滥害处多,政府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社会管理和养犬秩序的关心和支持。对于您的提案,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调研,全力办理落实。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养犬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情况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及下属部门没有制定过关于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我省于19891110日颁布实施《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农业、公安、卫生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因部分条文违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省政府于20101129日废止该《办法》。我省还曾在2007出台《山东省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由畜牧部门牵头对养犬进行管理,并征求济南、青岛、烟台、济宁四地市意见,但至今未颁布实施。2019101日,我市颁布实施了《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饲养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在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遛犬。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及时清除排泄物”。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未及时清除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安机关在养犬管理工作的职责和作用

按照公安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打击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除对养犬扰民、纵犬恐吓、驱犬伤人案事件有管辖权外,对其他事项管理无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对此的管理依据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有关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出台前,公安机关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对养犬扰民、纵犬恐吓、驱犬伤人案事件严肃查处,以维护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提出的中肯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我们一定高度重视、逐步解决。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监督、指导我们的工作。

                                                 枣庄市公安局      
                                                      2021年9月17日



1
赏钱
收藏
      全部留言
  • 0
更多回复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