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养犬管理规定 辽阳养犬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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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加强养犬管理,有效控制和预防犬害发生,切实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的一切犬只必须办理犬牌和养犬许可证。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为犬只办理养犬许可证。办理养犬许可证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由养犬人携犬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二、办理养犬许可证申请人到派出所交纳管理费后办理犬证、犬牌,持缴费凭证到狂犬病强制免疫注射点接种疫病疫苗。第二年起,到派出所续费后,持缴费凭证接种疫病疫苗。

  三、我市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弓长岭区的市区内以及辽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灯塔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城市市区内偏僻的平房区,经当地公安机关决定,可按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城市市区外的城镇,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可按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四、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39种烈性犬和9种大型犬。

  (一)禁养烈性犬的种类:所有种类的獒犬、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师犬、杜宾犬、卡斯罗、高加索、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烈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烈犬、波音达烈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利蓝梗、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马犬、中华田园犬。

  (二)禁养大型犬种类: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

  五、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二)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实时清除;

  (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八)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

  (九)不得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十)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十一)犬只死亡或者转让后30日内,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每日7时至19时禁止溜犬。

  六、在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每年须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第一年每只犬收费400元(含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费用,下同);从第二年起,养犬户能够每年按规定时间连续缴费的,每只犬收费200元;未能每年按规定时间连续缴费的,按第一年收费标准执行。对已实施绝育手术的犬只,养犬户凭犬只绝育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犬类管理费。

  对经批准的科研用犬、大型护卫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只,每年收取管理费1000元。

  七、公安机关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留弃养犬、无主犬以及被没收的犬。

  八、对违规养犬的,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犬管理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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