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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条例] 《黑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202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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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 分钟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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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吉林省 » 白城市
黑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养犬相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束长度不超过二米的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三)及时清除犬只排放的粪便;

(四)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不得进入商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和其他设有禁入标识的场所,不得乘坐公共汽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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