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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春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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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类管理的通告

    近期,我市不文明养犬行为增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为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特发布本通告:

      一、市中心城区五公里之内区域禁止个人饲养藏獒、牛头梗、大丹等50余种烈性犬。

    二、市中心城区实行养犬审批备案制度,除公安机关工作需要外,未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建立年审制度,已进行审批备案的犬主需携带犬只准养证、免疫证明或免疫时开具的正规发票到市城管执法局进行年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市中心城区申请养犬的单位或个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寸犬只照片3张,携犬到市畜牧兽医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犬只检测、免疫,经检测合格的犬只,携犬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取犬牌和办理准养手续,办理时间与年审时间同步,大型犬不办理准养手续。

    四、经批准饲养的各类犬只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严禁放养。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当束以犬链,大型犬须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养犬人还应当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养犬不得侵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不得携犬进入步行街,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市中心城区流浪犬实行收容管理。在郊区设立犬只收容托管站,负责收容市民放弃饲养或暂时不具备饲养条件主动送交的犬只、依法暂扣没收的犬只、捕捉的流浪犬只。对暂时不具备饲养条件主动送交的犬只,犬主需适当交纳一定的饲养和管理费用。

    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公安、卫生、畜牧兽医和伊春区政府等部门参加,在市中心城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烈性犬、无牌无证犬清理行动。

    七、市中心城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犬类交易市场,未经审批、免疫、检测的犬只禁止交易。

    八、养犬未实行拴养、圈养的,或未按规定为犬免疫的,除进行捕杀以外,由城管执法部门对犬主处以200元罚款。

    涂改、伪造、转让犬牌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九、准养犬在户外便尿,犬主要立即予以清除,不及时清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十、各单位各部门要广泛宣传犬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凡是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罚。

    监督举报电话:387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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