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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善宠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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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阿拉善没有出台相关流浪)饲养管理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章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建议:如有相关扰民等问题,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章第三十条规定向监管辖区部门反映具体事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联系电话:0483—224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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