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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文明养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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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文明养意识,严格规范文明养犬行为,有效预防病毒传播、维护宜居整洁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市民享有更多幸福感、满意感和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市区范围内规范文明养犬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将犬只带入机关、学校、医院、企业、宾馆、饭店、商店、市场、公园、广场、步道、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二、携带犬只外出,应当对犬只束以犬链或犬绳(大型犬须佩戴嘴套),必须由成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特殊群体。

    三、携带犬只外出,必须随身携带清洁工具,犬只排泄粪便及时收集包好投入垃圾箱。

    四、不得擅自占用主次干道、小街巷或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犬类经营或随意设点经营犬类;严禁将犬只圈养、束养在街路两侧等公共场所。

    五、养犬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六、养犬人应当为所养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确保所养犬只处于有效免疫状态。

    七、不得虐待犬只,不得遗弃犬只。

    八、对公安民警、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正常履职,必须予以积极主动配合,不得抗拒阻挠。

    九、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以通过110、12319等平台、热线举报,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将为举报者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养犬户自觉遵守,望广大市民积极支持配合!

    2020年2月4日

    来源:吕梁市公安局 吕梁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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