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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养犬管理条例 宜春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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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养管理条例 宜春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积极开展迎农运、创“三城”活动,根据《江西省犬类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单位和居民个人养犬范围和种类。
    1、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区。
    2、驻宜部队、公安机关、科研单位和重要物资仓库等确因侦察、警(护)卫、科研任务需要,经批准可养犬。
    3、具有圈养条件且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和环境卫生的居民,经批准可饲养观赏犬,但一律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
    4、禁止在限制养犬区范围内携犬出户,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交易、展览、表演和诊疗等需要携犬出户的,应当佩戴犬牌。犬类在户外便溺的,携犬者应当立即予以清除。不得携犬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在限制养犬区户外遛犬。
    5、准养犬死亡、丢失或随单位和个人迁出的,以及将犬转让、赠与他人的,应当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条   办理养犬证牌手续。
    1、需要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填写《养犬申请表》,经派出所审核并报区公安局批准,发给《准养证明》。
    2、所有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凭《准养证明》购犬或接受赠犬,并携犬至市畜牧兽医站注射狂犬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3、所有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凭《准养证明》和《犬类免疫证》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牌证(犬主应准备3张1寸彩照和3张2寸犬全身彩照),并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交纳养犬注册登记费后,领取《犬类饲养证》和犬牌。
    4、《犬类饲养证》实行年度审验,并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年审费。
    第三条    在限制养犬区发现的无牌无证犬,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部门负责捕杀。对擅自携犬出户损害公共卫生的,由城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条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1、未领取《犬类饲养证》,无牌无证擅自养犬的;
    2、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变更、注销手续的;
    3、冒用、伪造、买卖和擅自转让《犬类饲养证》、犬牌的;
    4、携犬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
    5、未按规定佩戴犬牌携犬出户的;
    6、饲养犬经常在夜间吠叫,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休息的;
    7、外地人员携犬来宜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宜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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