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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养犬管理条例 吉安市禁养犬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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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城区养管理,规范文明养犬行为,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规范文明养犬行为
    1.养犬要规范,不得在城市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
    2.养犬要文明,遛要拴绳,佩戴嘴套,须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3.养犬要守法,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自觉携犬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
    4.养犬要担责,犬只伤害他人时,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诊治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工作犬、导盲犬除外)
    1.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
    2.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
    3.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餐饮场所。
    4.候车(机)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5.其他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
    查处整治不文明养犬行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后,由市公安局、市城管局联合组织开展市中心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1.在城市限养区饲养烈性犬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没收犬只,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携犬出户不牵绳的,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监督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公安举报电话:110,城管举报电话:12319)。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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