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饲养犬只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
(一)户外散养;
(二)携犬外出未束犬链、戴嘴罩;
(三)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四)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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