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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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养犬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按照六盘水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为加强城市犬只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现将在六盘水市城区犬类饲养管理规定事项通告如下:

一、饲养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娱乐场、候车室、社会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在未征得驾驶人及同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不得携带犬只在电梯高峰时间乘坐电梯。

三、携犬只出户时必须使用束犬链(链长不得超 1.5 米)。

四、饲养人饲养犬只不得影响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休息或工作。如有违反以上四项养犬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五、饲养人对龄满 3 个月以上的犬只必须进行狂犬免疫,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狂犬免疫注射事项。如违反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六、犬只外出排泄时,携犬人需立即清除,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如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七、饲养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圈养或者拴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标准以上级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八、因管理不善,饲养人饲养的犬只造成他人伤害的,饲养人必须承担相关责任,并先行支付各种治疗费用。如未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处 1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九、饲养人不得驱犬伤害他人,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追究饲养人的法律责任。

十、公职人员饲养犬只的,必须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并拒不改正的,将该公职人员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情况上报市监察委以及市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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