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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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农牧、卫生、城管等行政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行养犬登记检疫制度,未经登记检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居民登记饲养的宠物犬应   当圈养,在市区范围内放养的一律视为流浪犬,由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构实行集中圈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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