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
第十九条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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