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养犬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个人可以饲养小型犬,限制饲养大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饲养大型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农牧区农牧民因生活、生产需要饲养大型犬只除外,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实行拴养或圈养。
第四十六条 大型犬和烈性犬的认定标准和名录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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