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中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第十二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般烈性犬范围:西藏獒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高加索山犬、伯恩山犬、罗威纳犬、阿富汗猎犬、德国牧羊犬、英国古代牧羊犬、寻血猎犬、爱尔兰雪达犬、拳师犬、牛头梗、英国斗牛犬以及成年犬体高超过40厘米的大型犬等,都被成为烈性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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