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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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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眉山市彭山区城市规划区犬、饲养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眉山市彭山区城市规划区为限养区,原则上饲养小型观赏犬,不得饲养藏獒、狼等大型凶猛犬。

    二、区狂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规划区犬只饲养管理和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三、养犬必须登记、审批。眉山市彭山区城市规划区内饲养犬只,犬主必须到社区居委会登记,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审批后领取准养证。

    四、养犬必须免疫。凡经登记造册、批准饲养的犬只,必须到区农牧局指定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并佩戴统一的免疫标志。区农牧局每年开展2次定点集中免疫,并向犬主发放犬只免疫证,未参加集中定点免疫的犬只,在集中免疫间隙期内,必须到所辖地基层畜牧兽医站或指定地点接受日常补免。提供犬只免疫服务的机构和个人要完善犬只免疫档案记录。

    五、养犬必须规范。犬只必须拴养,不得敞放。拴养的绳链不得超过3米,遛犬的绳链不得超过2米。犬只外出必须佩戴免疫标志,犬主应携带准养证,并及时处理犬只排泄物,不得影响城区环境卫生和他人安全,接受监管人员的查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犬(猫)进入公共绿地和商场、影院、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如有违反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犬(猫)伤必须免疫。被犬(猫)咬(抓)伤后,无论伤人犬(猫)是否注射过狂犬病疫苗,受伤人员均需及时规范处置伤口,并全程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或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七、依法监管犬类经营。工商部门要严把犬类经营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农牧部门要加强对犬类交易市场、宠物诊疗单位和个人诊疗行为的监管。出售和赠送犬只必须出示准养证,提供免疫档案和免疫标志。禁止交易、赠送未经审批和免疫的犬只。从事犬(猫)饲养、犬(猫)类服务行业的个人、门店业主等相关人员要学习本规定精神,自觉遵守,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城区犬(猫)管理工作。

    八、违规要处罚。未经批准养犬,不按规定登记、免疫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登记、免疫,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20元至100元的罚款;不实施拴养或圈养,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由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限养区饲养犬只的吠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犬主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犬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九、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检举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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