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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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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区养管理办法》规定,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园、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如果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则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笼装、袋装或怀抱;携犬乘坐电梯应避让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笼装、袋装或怀抱;携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者圈养;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犬只如果伤害他人,饲养人或责任人应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往卫生防疫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承担被伤害人的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并在当天将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犬只送畜牧兽医部门留检。“城市主要道路是禁止遛犬的,目前南充市正在划定禁止遛犬的道路,划定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南充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说。

    该办法还对养犬人的违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如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禁止遛犬、养犬区域遛犬、养犬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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