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哈密市养犬条例规定
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依法确定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和药物驱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犬类免疫证明应当有犬只的照片,并载明犬只品种、体高、体长、体重、毛色和免疫情况。
第十六条 饲养犬只实行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七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
第十八条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二)单位所在地位于写字楼、社区居民住宅小区以外;
(三)有实施护卫、守护财物等合理用途;
(四)有养犬管理制度和专门管理人员;
(五)有犬笼、犬舍或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九条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二十条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 养犬管理制度;
(三) 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四) 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二十一条 区(县)公安机关自收到养犬登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养犬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设置在同一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办理地点。
第二十三条 养犬登记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效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养犬延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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