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克拉玛依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本级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养犬登记、流浪犬控制及处置、养犬管理电子档案等。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收容,流浪犬治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狂犬,依法处理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犬只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协助做好流浪犬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区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采取集中或分散的方式,开展养犬执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定期治理辖区内的流浪犬,对捕获的流浪犬只,应当送交犬只收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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