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环境卫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区域内养犬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机关、医院办公服务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及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内养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二、禁止携犬进入商场、饭店、公园、广场和电影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团体、幼儿园、学校、企事业单位(不含动物医院)。
三、所有犬只出生后90日内,应当按照规定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或免疫,并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确保所养犬处于有效免疫状态。
四、犬只出户的时间限为二十时至次日七时,治疗或办理免疫,检疫手续除外。
五、犬只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要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并应当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
六、对咬伤多人或者其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立即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应及时将犬送往动物疫病部门留验。
七、饲养的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鼓励动物保护协会、广大市民收留无主犬只,并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办理相关的检疫、免疫手续,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公安、执法、动物防疫、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调做好我市市民养犬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严惩。
十、鼓励市民向公安、动物防疫、综合执法、卫生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各部门的举报电话为公安局:88868895,综合执法局:88595007,畜牧局:88274637,卫生局:88272814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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