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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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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规范文明养行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向广大市民朋友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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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规范养犬文明行为

    (一)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自觉携犬到具有资质的动物免疫、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三)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佩戴免疫标志,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及时清除犬粪;

    (四)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随意遗弃、丢弃犬只,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五)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诊治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一)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

    (二)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

    (三)商场、宾馆、餐饮场所;

    (四)候车(机)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查处整治不文明养犬行为

    自即日起,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组织开展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对养犬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曝光。

    (一)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二)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携犬进入相关单位、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或者不由成年人牵领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粪的,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讲文明、树新风,遵规守约、文明养犬,是每一名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抵制并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主动参与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中,为建设文明、安全、和谐、美丽的临沂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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