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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养犬规定 文山养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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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山州城区不得放养、散养只!

    看好你家的哦~     

    文山州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文山州文明养犬管理的通告》,明确要求,城区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实行圈养、拴养,不得放养、散养;犬只出户按有关规定系犬绳(链),未系犬绳(链)或犬只挣脱犬绳(链),造成犬只失控失管,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由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以下为通告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提升全州创文创卫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文明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实行圈养、拴养,不得放养、散养,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二、对饲养的犬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三、携犬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遛犬时,犬只必须系犬绳(链);     

    (二)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有效制止犬只追咬、持续吠叫等攻击他人的行为;     

    (四)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吠叫、伤人的措施;     

    (五)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和同乘人员的同意。     

    四、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区域;     

    (二)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会展中心、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候机室、候车厅及其他明文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     

    五、犬只出户按有关规定系犬绳(链),未系犬绳(链)或犬只挣脱犬绳(链),造成犬只失控失管,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由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违反本通告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鼓励市民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0876—2137937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0876—3136195     

    西畴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0876—7629077     

    麻栗坡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0876—3016673     

    马关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0876—7122366     

    丘北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0876—3067211     

    广南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0876—3057245     

    富宁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0876—3069970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     

    0876—110     

    动物防疫部门举报电话     

    0876—3052373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山州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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