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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吉首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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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吉首城区文明养的通告

    吉政通〔202034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人身安全以及养犬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建设人民满意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吉首城区文明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吉首城区养犬,养犬人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义务,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识。

    二、在吉首城区携犬出户,携犬人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小型或温顺犬除外);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三、饲养的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养犬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养犬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六、饲养犬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因违法违章养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八、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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