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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永州市养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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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中心城区市民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养人必须遵守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凡携带犬只出行时,必须栓好犬链,严禁放任犬只自由活动,不能影响行人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二、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应对犬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疫苗、办理免疫证明。

    三、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必须及时清理干净,不能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

    四、凡饲养獒犬、狼等具有攻击性的危险犬只,必须圈养。

    五、严禁携带犬只(导盲犬、辅助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严禁携带犬只(导盲犬、辅助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公园、广场、景区、超市、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严禁随意丢弃、掩埋死亡犬只尸体。

    八、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行为者,公安、城管部门一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惩处。

    举报电话:永州市公安局110,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12319。

    特此通告。

    永 州 市 公 安 局

    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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