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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条例] 《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202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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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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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西藏自治区 » 昌都地区
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养犬相关条款)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农牧、卫生、城管等行政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行养犬登记检疫制度,未经登记检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居民登记饲养的宠物犬应当圈养,在市区范围内放养的一律视为流浪犬,由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构实行集中圈养。

城区居民饲养犬类等宠物,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对可能伤害他人的宠物,要严加看管。

遛狗必须栓绳,大型犬类外出应带嘴套,宠物在公共场所所产生的粪便由主人立即清理。

在遛犬时使用牵引带,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外出请随身携带小铲、塑料袋、卫生纸等,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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