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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条例]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202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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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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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 中卫市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养犬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携犬只出行需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或犬牌,为犬只束犬链,小型犬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二米,大型犬、烈性犬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二)携犬只出行需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四)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十二条 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并且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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