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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条例] 《佳木斯市犬类管理办法试行》全文(202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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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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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犬类管理办法(试行)(养犬相关条款)

第十条 养犬人应对所养的犬实行拴养或圈养。因免疫、登记、诊疗等原因需要携带犬外出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并遵守下列约定:

(一)用犬绳牵领犬,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

(二)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预防犬只扰民;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五)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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