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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条例] 《巴彦淖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202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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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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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巴彦淖尔市
巴彦淖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佩戴犬牌,并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及时清除粪便;

(二)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并贴身携带犬只;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五)中小学幼儿园上下学时段周边二百米禁止携犬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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