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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条例] 《百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202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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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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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百色市
百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养犬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 居民饲养犬、猫等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对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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