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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条例] 《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202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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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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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赤峰市
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养犬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注射疫苗;

(二)携犬只出行应当拴束链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有效控制,主动避让,不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携犬只出行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

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携犬外出时,由完全民事行为人为犬只系挂犬牌,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二米;携犬乘坐电梯应当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紧身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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