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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条例] 《楚雄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202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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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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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云南省 » 楚雄彝族自治州
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养犬相关条款)

(2024年4月23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倡导、鼓励下列社区文明行为:

(三)按照规定饲养动物,出户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粪便;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六)携带除工作犬和导盲犬之外的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会场以及设有宠物禁入标识的其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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