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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条例] 《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202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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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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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贵港市
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养犬相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饲养畜禽、宠物。

居民携带犬只等宠物外出应当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防范措施,对宠物产生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宠物在户外产生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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