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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条例] 《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_养犬相关条款》全文(202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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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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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辽宁省 » 丹东市
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养犬相关条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戴犬牌、带犬证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在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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