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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条例] 《丹东市适用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_养犬相关条款》全文(202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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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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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辽宁省 » 丹东市
丹东市适用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养犬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二)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

(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五)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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