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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条例] 《丽江市古城区养犬管理办法_养犬相关条款》全文(202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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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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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云南省 » 丽江市
丽江市古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养犬相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个人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一点五米以内的束犬链或者犬绳牵领,并佩戴嘴套;

(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五)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饲养犬只或者其他动物,应当定期免疫,禁止携带进入学校、医院、体育场、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拴)养。携带犬只出户应当牵系,及时清除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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