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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条例] 《阿拉善左旗适用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202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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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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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阿拉善盟
阿拉善左旗适用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养犬相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注射疫苗;

(二)携犬出户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粪便;

(三)不携犬(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四)不虐待、遗弃犬只;

(五)其他在养犬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五十三条 携犬出户时未用绳牵领、未主动避让他人、未及时清理粪便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虐待、遗弃犬只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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